從基礎事項入手,準確申報環保稅
8月15日全國生態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開展2025年全國生態日活動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25〕679號),明確2025年全國生態日活動的主題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環境保護稅自2018年開征以來,在推動綠色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其“多排多繳、少排少繳、不排不繳”的機制有效引導治污減排。實務中,一些企業在環境保護稅的申報上不時出現問題,從而引發一系列后續稅務風險。那么,對企業而言,在環境保護稅的申報上應該注意哪些重要基礎事項呢?
全面識別應稅稅源項
準確識別所有應稅污染源,是申報環境保護稅的基礎。企業要重視以往排污費征收過程中,可能被忽視的無組織大氣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
A熱電企業申報2025年4月應稅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污染當量數為7057.22;氮氧化物污染當量數為11295.14;煙塵污染當量數為384.57。主管稅務機關查看A企業2025年4月的手工監測報告時,根據報告中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數據,計算出汞及其化合物月排放量為0.41千克。經計算,A企業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當量數為0.41÷0.0001=4133.7,對該排放口4月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從大到小進行排序,結果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煙塵,即前三項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汞及其化合物。A企業應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規定,申報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三種應稅大氣污染物。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確定。所以,企業在采集環境保護稅稅源信息時,要同所持有的排污許可證副本中的大氣有組織、無組織信息,水排放口以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利用、噪聲源等信息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則企業存在少繳稅款的風險,應及時修改補充稅源采集信息,補充排放口相關信息。
同時,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規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嚴格核算排放數量
B企業因為錯誤采集污染物排放標準與標準值,導致環境保護稅減稅申報不準確。
B企業DA001、DA002兩個排放口錄入的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按照國家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填寫,氮氧化物為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為200毫克/立方米,顆粒物為30毫克/立方米。但B企業的排污許可證顯示,DA001、DA002兩個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執行標準,為地方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21/T 3134-2019),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顆粒物10毫克/立方米。也就是說,B企業在計算繳納環境保護稅時,未按照排污許可證顯示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判斷減稅條件,存在錯誤享受減稅的問題。經過稅務機關輔導,B企業更正了相關信息,補繳了相應稅款。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企業在享受環境保護稅減免優惠前,應當基于正確的標準,準確判斷應稅污染物濃度值是否達到規定要求,以免引發錯誤享受優惠的風險。
強化企業內部協作
C企業享受環境保護稅優惠后,缺乏相關的證明材料,引起稅務機關懷疑。
某地稅務機關從生態部門獲取了C企業的一般固體廢物年度申報表,發現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爐渣及粉煤灰。C企業環境保護稅申報表顯示,2024年產生粉煤灰、爐渣應稅固體廢物(產生量)20萬噸,貯存量5萬噸,處置量0萬噸,綜合利用量為15萬噸,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免稅優惠375萬元。主管稅務機關查驗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時發現,C企業固體廢物貯存地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被生態部門處罰,申報期還沒有整改完成,同時企業委托的利廢企業,未能全量提供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報告及產品證明等資料。C企業符合規定的利用量僅為11萬噸,不符合規定的利用量為4萬噸,應補繳稅款(4+5)×25=225(萬元),并按規定繳納滯納金。
根據《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號)第七條規定,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和有關規定,申請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以及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財稅〔2018〕23號文件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申報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同時報送能夠證明固體廢物流向和數量的納稅資料,包括固體廢物處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資質證明、固體廢物轉移聯單、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復印件等。
申報環境保護稅后,納稅人應完整留存相關憑證,在企業內部建立高效的跨部門協作機制,以便應對后續的稅務檢查、防范稅務風險。同時,環境保護稅的專業性、復雜性和跨領域特性,決定了企業防范稅務風險不能依靠財務或環保某一個部門,而應構建貫穿“精準識別應稅稅源項、嚴謹核算排放數量、規范備查強化協作”全流程的防控體系。在跨部門溝通中,筆者建議,企業財務人員、環保人員應分別明晰政策要求,進行嚴謹細致的操作,同時進行完備的憑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