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和行為稅熱點問題(2025年8月)
1.實際結算金額與簽訂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2.申報營業賬簿印花稅時印花稅稅源明細表中計稅金額欄目是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增加額填寫還是按總額填寫?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如果納稅人首次申報營業賬簿印花稅,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填寫,以后年度增加的填寫增加部分。
3.融資租賃房產的如何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三、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