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熱點問題(2025年8月)
1.境外單位在中國境內提供技術咨詢服務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提供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設計、文化體育、技術服務、教育培訓、旅游、娛樂及其他勞務活動。
第十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同時,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如果不構成常設機構,應根據稅收協定執行規定的有關內容和程序辦理。
2.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的匯率怎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限期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3.外國企業取得境內所得,是否由境內企業扣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二條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4.在新電子稅局如何進行對外支付備案與申報?
答:【我要辦稅】-【證明開具】-【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進入新電子稅局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功能。若未采集過跨境合同信息,可跳轉至“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功能;若已采集過跨境合同信息,可直接進入引導頁辦理備案。納稅人填報相關數據資料,點擊提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