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
一、基本情況
2010年,為促進核電事業發展,規范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58號),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其中第四十八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乏燃料處理處置費用。
2018年,財政部印發《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將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
二、政策依據
(一)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二)主要文件
1.《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58號);
2.《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
三、征收范圍
凡擁有已投入商業運行五年以上壓水堆核電機組的核電廠,應當按規定繳納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
四、征收標準
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按照核電廠已投入商業運行五年以上壓水堆核電機組的實際上網銷售電量征收,征收標準為0.026元/千瓦時。
五、預算管理
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第103類01款66項“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