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增值稅新規解讀
8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號),自發布之日實施,新規對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業務的增值稅適用,以及對從事網絡貨運業務相關進項稅額抵扣的范圍和條件予以明確。具體解讀如下:
一、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按照“收派服務”繳納增值稅。
1、快遞企業范圍,包括三類:(1)在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2)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支機構;(3)企業及分支機構的快遞末端網點。
2、快遞服務范圍,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揀、運輸、投遞服務的業務活動,不包括快遞企業僅提供運輸服務的業務活動。其中,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
3、關于“收派服務”,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之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收派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下的物流輔助業,具體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具體分屬:一、銷售服務-(六)現代服務-4.物流輔助服務-(7)收派服務。
4、增值稅稅率,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收派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
5、需要注意的是,物流輔助服務與交通運輸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下的平行項目,涉及交通運輸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9%的稅率。
二、對從事網絡貨運業務相關進項稅額抵扣的范圍和條件予以明確。
1、適用對象為網絡貨運企業。根據《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包括原交通運輸部試點企業以及非試點企業,均可按照《辦法》規定的條件申請經營許可,依法依規從事網絡貨運經營。需要注意的是,新規以及原《辦法》均指出,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的行為。
2、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范圍。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納稅人,自行采購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且是已完成的運輸服務。此外,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三、新規對于“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具有溯及力。
1、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我國法律適用中的基本原則,在稅收領域,有限溯及并不少見,新規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2、新規對于“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具有溯及力,何為“已發生未處理”?一般理解為公告生效前已發生但尚未進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的事項。
3、“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何為“已處理”?一般理解為已通過行政決定、司法判決等程序終結的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規定過于原則,實務中,對于“已發生未處理”、“已處理”的具體判斷,會因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理解差異等,很容易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