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草原植被恢復費?
一、基本情況
為保護和恢復草原植被,改善生態環境,國家設立草原植被恢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29號)規定,草原植被恢復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草原監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2022年12月,財政部印發《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起,將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二、政策依據
(一)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二)主要文件
1.《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29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235號);
3.《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
三、征收范圍
勘查、開采礦藏和工程建設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因工程建設、勘查、旅游等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農牧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四、征收方式
按征用或使用草原的面積征收。
五、征收標準
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六、預算管理
草原植被恢復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草原監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第103類04款45項07目級科目“草原植被恢復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