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購產品作為自產產品 生產企業如此出口不能享受免抵退稅
天津市稅務部門依托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雙鏈條防控機制,及時發現一家生產企業違規將外購產品作為自產品出口、將不符合條件的產品作為可視同自產貨物申請免抵退稅。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西青區稅務局依托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雙鏈條防控機制,及時發現轄區一家出口企業(以下簡稱S公司)錯誤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挽回國家稅款1000余萬元。
今年是深入實施數字化轉型條件下的稅費征管“強基工程”的開局之年,西青區稅務局針對出口退(免)稅領域監管難點,建立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雙鏈條防控機制。該機制圍繞出口退(免)稅事前、事中、事后3個階段,聚焦出口退(免)稅關鍵環節、重點領域、常見騙稅類型3個重點,形成“3+3”雙鏈條風險防控模式,精準篩查出口退(免)稅風險。
篩出疑點:生產企業購銷產品名稱竟然一致
今年4月,西青區稅務局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在日常風險篩查中發現,S公司作為一家生產企業,出口產品的名稱與其購進產品的名稱高度一致,不符合常理,且關聯交易多。依托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雙鏈條防控機制,西青區稅務局出口退稅管理部門迅速將有關風險信息推送至S公司屬地的稅源管理所。
收到風險信息后,屬地稅源管理所立即成立核查小組開展核查。
在審核S公司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備案單證資料時,核查人員發現,S公司2024年的主要出口貨物為X光機、CT機蓋板及支架,其出口貨物中存在跨大類產品鹵素燈泡。核查人員注意到,鹵素燈泡非S公司自產產品,S公司對鹵素燈泡單獨申報出口退稅,但未作“視同自產貨物”備注。另外,S公司出口的外購商品并不能與其出口產品組成整套設備。按照規定,這種情況下企業不應享受免抵退稅政策。
核查人員調取分析S公司的發票明細,將出口商品名稱與進項發票明細名稱作比對,發現企業大量購進“金屬部件”和“醫療儀器配件”,企業發票明細規格型號中顯示的部件號與其出口訂單上產品的部件號碼一致。因此,核查人員懷疑S公司的出口商品大部分屬于外購,決定進一步核實該生產企業是否具有生產能力、是否符合外購貨物視同自產貨物出口的政策。
核查發現:企業經營情況與其賬面記載不匹配
根據案頭分析發現的情況,核查人員約談S公司的財務人員和生產部門負責人,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核查人員通過約談了解到,有關X光機蓋板、CT機蓋板、支架的主要原材料為鋼板、鋁板、鍍鋅板,通過沖壓、切割、沖鼓、折彎、磨毛等工序成型,再經過電鍍、噴漆、表面處理工序才能達到客戶驗收條件。
從S公司財務人員提供的資料來看,企業固定資產臺賬中登記的生產設備有沖床3臺、折彎機2臺及倒角機、研磨機、電焊機各1臺,企業花名冊上登記生產工人30人。
但核查人員現場核查發現,企業的生產車間僅有零件組裝工人6人、磨毛工人1人、搬運工人3人、運行沖床1臺,實際經營情況與企業的賬面記載不匹配。
核查人員初步判定:S公司不具備獨立完成激光切割、電鍍、噴漆的生產能力,其機器設備、能源消耗、工人數量與其當年9900余萬元的產值嚴重不匹配。
揭開真相:委托加工沒有協議和原材料出庫單
針對這一情況,S公司財務人員和生產部門負責人解釋說,有部分出口產品是S公司委托外部企業加工的。
核查人員要求企業提供委托加工協議、原材料科目明細、發票、銀行付款、記賬憑證等資料。企業稱當時沒有簽訂委托加工協議,僅提供了有關采購訂單。
查看企業的原材料科目明細,核查人員發現“原材料—鋁板、鋼板、鍍鋅板”科目借方發生額全年累計900萬元,懷疑部分原材料未入賬。核查人員要求企業提供委托加工業務的原材料出庫單,但企業拿不出來。
核查人員梳理分析有關發票明細,發現S公司將原材料鍍鋅板賣給委托加工企業,但鋁板、鋼板由受托方自行購買,S公司將加工收回后的產成品直接計入生產成本進行核算。
綜合核查情況,核查人員確定三點:一是S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僅負責少量沖壓、磨毛以及組裝、檢驗的工序,而生產中主要的切割、沖鼓、電鍍、噴漆工序全部交由受托方進行,其出口業務不屬于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情形。二是S公司外購的商品鹵素燈泡、手推車等,并不是維修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工具、配件,也不是與其自產貨物組成成套產品的配套貨物,不滿足“視同自產貨物出口”的條件。三是S公司的委托加工業務不符合出口退稅政策要求的委托加工形式。該公司未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也未向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不滿足委托加工貨物出口的條件。
釋法明理:企業按照規定糾正錯誤補繳稅款
根據查明情況,核查人員約談S公司的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對有關稅收風險疑點、核查過程中確認的問題、涉及政策規定等進行說明。
面對指出的問題,企業負責人起初表示不理解,認為企業確實有出口業務、有加工業務,為什么不能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呢?
核查人員向企業負責人詳細講解《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等政策文件: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委托加工貨物,“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是必要條件之一。
深入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后,S公司表示之前對免抵退稅政策的理解存在問題,會盡快整改。今年6月,該公司按規定補繳了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