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借統還:滿足利率條件,做好稅務處理
統借統還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擔保風險,同時也有助于企業集團加強財務管控,在實踐中頗受歡迎。當符合政策條件時,企業集團開展統借統還業務可享受增值稅免稅。但是,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的統借統還業務,必須滿足規定的前提條件,否則很容易出現稅務風險。
借款利率高于銀行借款利率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為B集團的子公司。B集團已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集團名稱及成員信息。2022年—2024年,B集團向銀行借款后,將資金分撥給A公司并收取利息。A公司2022年—2024年支付給B集團的利息支出共計1.4億元。B集團將A公司支付的利息收入1.4億元,全部按照統借統還業務,作了增值稅免稅申報。
◎分析建議◎
稅務部門核查時,調取了A公司與B集團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B集團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發現B集團向銀行取得借款的年利率為3.7%,而B集團按照年利率4%將該筆借款資金分撥給子公司A公司,即B集團將資金分撥給A公司的借款利率,高于其從銀行獲得的貸款利率。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稅。
案例中,B集團按照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集團內下屬單位A公司收取利息,不符合政策規定,不能夠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B集團應就收取A公司的利息共計1.4億元,全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經稅務部門輔導后,B集團補繳了增值稅及滯納金。
筆者提醒,現行政策規定中,企業集團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利息的利率,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企業若存在案例中的加息轉貸情形,則需對全部利息繳納增值稅。企業集團需要強化關聯交易全鏈條管控,簽訂資金協議時,同步準備“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證明文件,確保利息支出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免稅收入對應進項稅額未轉出
◎典型案例◎
W公司是一家集團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集團名稱及成員信息。2023年—2024年,W公司向銀行借入資金后,按銀行貸款利率將資金分撥給多家下屬子公司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2.3億元。W公司對此項利息收入2.3億元,按照統借統還業務處理,全額進行增值稅免稅申報。W公司2023年—2024年除免征增值稅項目外,還有適用簡易計稅的應稅項目。
◎分析建議◎
稅務部門核查時發現,W公司2023年—2024年申報轉出的進項稅額明顯低于按簡易計稅和免稅銷售額占比計算的進項稅額。稅務部門進一步分析企業發票數據及企業賬務處理,發現W公司將資金借貸業務取得的相關進項發票,如咨詢費、顧問費、審計費等全額計入可抵扣進項稅額,且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如水電費等,未按銷售額占比劃分并及時足額轉出。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作轉出處理。具體計算公式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也就是說,W公司應按照政策規定,對企業統借統還業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同時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銷售額占比劃分并及時足額轉出。經稅務部門輔導后,W公司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
筆者提醒,企業集團需要關注統借統還業務的涉稅處理,對于享受免稅的資金拆借,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企業應注意及時轉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于資金拆借頻繁且額度大的企業集團,可建立融資臺賬動態監管機制,確保納稅申報的合規性。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