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登記制度改革,明確增值稅申報方式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其登記機關轄區內申請登記一個或者多個實體經營場所,即“一照多址”,這是自市場監管部門推出“一址多照”登記改革后,又一項便利個體創業的登記制度。不論是“一址多照”還是“一照多址”,都對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適應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個體稅收征管,引導其合法合規經營、依法誠信納稅,是基層稅務機關關注的問題。
“一址多照”,指在同一經營地址,允許登記多個經營主體,即“一個經營地址,多個經營主體”,也就是說多個經營主體可以共用一個地址進行注冊登記和從事經營。這種登記形式原來在各地建設的集貿市場、招商市場、家具市場、小商品市場、裝飾裝潢材料市場等一些專業市場中較為常見,如今已擴大至所有經營場所均可辦理“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指同一經營主體、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且從事的經營項目不需要前置審批的,可用同一營業執照登記多個實體經營場所,即“一張營業執照、多個經營地址”。這種登記形式原來一直適用于企業登記,也就是在一張營業執照下登記注冊多個經營場所或分支機構,并對分支機構發放營業執照副本,分支機構憑營業執照副本,向經營所在地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現在將“一照多址”擴大至個體戶,個體戶在其登記機關轄區內的一張營業執照下可記載多個實體經營場所,且無須另行辦理其他實體場所的注冊登記,也無須領取營業執照副本。
有關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實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記制度,其目的是簡化登記流程,促進個體經濟發展。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個體工商戶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登記制度便利,采取分散經營策略,將一戶變多戶、一址變多址,以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目前除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要在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其經營所得計算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和減免稅額外,對個體工商戶利用“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在兩處以上取得的經營收入,如何計算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仍未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因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以統一和明確。
對個體工商戶在同一經營場所,采取“一址多照”,一戶變多戶、拆分經營的,在增值稅上,仍應以一戶為單位合并計算或核定其銷售額,對拆分后的新辦戶不得單獨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及其他稅費優惠政策。對其他“一址多照”登記的新辦個體工商戶,如在經營品類、經營人員、資金往來上確與原經營戶無關,且財務能夠獨立核算的,可按新辦戶規定計算或核定銷售額,并按規定享受各項稅費優惠。
對同一區域內(指縣、區、縣級市范圍內)的個體工商戶,采取“一照多址”經營的,雖然其分支機構經營場所不同,能夠分開核算,但仍應由其總機構登記所在地稅務機關統一管理,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匯總區域內所有經營場所的經營收入,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及其他稅費。
對跨區域的個體工商戶,采取“一照多址”經營的,應由各分支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和納稅申報,納稅人需要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同時,納稅人在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匯總申報,并如實反映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及納稅申報情況,從而防止漏報少報稅費的現象發生。
對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或同時從事線下和網絡開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辦理“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登記的,其稅費征管可比照上述實體經營場所的規定執行。
對“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納稅人定期開展走訪巡查、風險評估,引導納稅人合規經營、誠信納稅,防止其利用“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拆分、轉移、隱匿銷售收入,及時查處逃避稅和騙享稅費優惠的行為,為各類市場創業主體營造法治、公平的稅收環境。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鎮江市丹徒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