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田秘魯勝訴案帶來的啟示:轉讓定價中,充分的可比性分析不可少
豐田秘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田秘魯)是豐田集團的子公司,主要負責在秘魯銷售豐田汽車及零部件,因2009年度轉讓定價問題與秘魯稅務局產生爭議,并將稅務局上訴至法院。前段時間,秘魯最高法院就這一案件發布終審判決書,豐田秘魯勝訴。
案情介紹
秘魯稅務局對豐田秘魯展開轉讓定價調查,重點調查豐田秘魯在2009年從境外關聯方進口皮革座椅、空調等汽車零部件和汽車整車的交易情況。調查發現,豐田秘魯在2009年度的利潤率為-0.98%,秘魯稅務局對此提出質疑。
隨后,豐田秘魯向稅務局提供了一份轉讓定價研究報告,對比分析了6家可比公司2007年—2009年的財務數據,認為豐田秘魯2009年的利潤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但是,秘魯稅務局只采用了報告中2009年的數據,并基于這一年度的數據認為豐田秘魯-0.98%的利潤率顯著低于可比公司利潤率的四分位區間下限3.24%,其2009年的關聯交易價格不合理。據此,秘魯稅務局于2017年向豐田秘魯發出稅務調整通知,要求豐田秘魯補繳約4500萬秘魯索爾(約合7900萬元人民幣)。對于這一稅務調整結果,豐田秘魯不服,隨即起訴。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轉讓定價分析應該采用“單個年度數據”還是“多年期數據”;二是稅務局能否在納稅人提供的可比性分析基礎上進行“挑選式”調整。
豐田秘魯認為,秘魯稅務局的做法違背OECD轉讓定價指南“連貫和一致的方法”的要求。該指南明確指出,為了消除異常事件對定價的扭曲影響,應該采用多年度數據進行分析。2009年正值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處于下行通道,各行各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沖擊,豐田秘魯所處的汽車行業同樣受到影響。秘魯稅務局不能僅因豐田秘魯2009年虧損,就認定其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秘魯稅務局接受了豐田秘魯篩選可比公司的方法,但對于企業提供的3年數據,稅務局僅以2009年數據為參考,這一做法的邏輯并不合理。即使秘魯稅務局堅持只考慮2009年數據,也應該考慮可比公司與豐田秘魯在功能、風險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并進行“準確性調整”,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可比性。
秘魯稅務局認為,他們的調整是“合理合法”的。秘魯稅務局強調,2009年是受控交易發生的年度,因此最直接、最相關的可比數據就是2009年的數據。采用單個年度數據進行比較,能夠更準確地反映當年的市場情況和企業經營狀況,而采用多年數據則會“稀釋”當年特殊情況的影響,降低可比性。同時,盡管2008年金融危機對企業產生沖擊,但即使在經濟下行的大環境下,豐田秘魯2009年的利潤率仍明顯低于可比公司,足以說明其關聯交易價格存在問題,豐田秘魯不能將其當年的低利潤率完全歸咎于外部經濟環境。
最終判決
經過稅務法院、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的幾輪訴訟,最終,秘魯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豐田秘魯勝訴。這意味著,秘魯稅務局只采用2009年單個年度數據作出轉讓定價調整的做法,被法院徹底否定了。
秘魯最高法院認為,充分的可比性分析是不可或缺的,只有通過全面的研究,才能確保可比公司的選擇在功能、風險等方面與受測企業(即豐田秘魯)不存在重大差異,從而避免“為了調整而調整”的情況發生。法院認為,稅務局不能一方面認可納稅人提供的可比公司,另一方面又“斷章取義”,只選取其中一年的數據作為調整依據。如果稅務局要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則必須進行全面、獨立的轉讓定價研究。
相關啟示
豐田秘魯轉讓定價案雖然只是個案,但其判決結果卻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本案再次印證了OECD轉讓定價指南的權威性和指導作用。在轉讓定價分析中,采用“多年期數據”,綜合考慮經濟周期、行業特點、企業自身情況等多種因素,才能更客觀、更合理地評估關聯交易的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同時,從可比性分析的初步篩選,到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再到可比數據的選取和運用,整個過程都應該保持連貫性和一致性。如果簡單“割裂”納稅人的分析報告,“片面”選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忽視整體分析的邏輯和結論,在實踐中是不可取的。
本案中,豐田秘魯曾提出,即使只考慮2009年,也應該進行“功能風險調整”。雖然法院最終沒有就此問題展開論述,但“功能風險調整”在轉讓定價分析中仍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技術手段。在可比公司與被測試企業在功能、風險等方面存在差異時,進行合理的調整,才能真正實現“可比”,才能得出更準確的結論。
(作者系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