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會處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稅務處理
(一)減按1%征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2020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可以按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等。
案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0月銷售一臺使用過的設備,含稅售價2.06萬元(原值5萬元,已折舊4萬元)。
解:銷售額=2.06/(1+1%)=2.04萬元;應納稅額=2.04×1%=204元
會計分錄:
1. 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萬
累計折舊 4萬
貸:固定資產 5萬
2. 收到價款
借:銀行存款 2.06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4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04元
3. 結轉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4萬
貸:營業外收入 1.04萬
(二)減按2%征收
小規模納稅人 (除其他個人外,下同)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三)放棄減稅,按3%征收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
案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放棄減稅,銷售設備含稅價3.09萬元。
解:銷售額=3.09/(1+3%)=3萬,應納稅額=3×3%=900元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3.09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 3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元
二、一般納稅人稅務處理
(一)適用一般計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3%)×13%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或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試點后購入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可以開具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依據:財稅〔2008〕170號
案例3:某一般納稅人2023年銷售一臺2020年購入的設備(原值10萬,已折舊5萬),含稅售價7.91萬元。
解:銷售額=7.91/(1+13%)=7萬,銷項稅額=7×13%=9100元
會計分錄:
1. 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萬
累計折舊 5萬
貸:固定資產 10萬
2. 收到價款
借:銀行存款 7.91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 7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100元
3. 結轉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2萬
貸:資產處置損益 2萬
(二)可選擇簡易計稅,征收率為3%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放棄減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或自制的固定資產;
依據:財稅〔2008〕170號
2.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3年8月1日前購入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
案例3:某一般納稅人2023年銷售2008年購入的汽車(原值8萬,已折舊6萬),含稅售價1.03萬元,選擇簡易計稅。
解:銷售額=1.03/(1+3%)=1萬,應納稅額=1×2%=200元
會計分錄:
1. 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2萬
累計折舊 6萬
貸:固定資產 8萬
2. 收到價款
借:銀行存款 1.03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 1萬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00元
3. 結轉損益
借:資產處置損益 1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 1萬
(三)應當簡易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小結:
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一般計稅時,稅率為13%,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適用簡易計稅時,可選擇減按2%征收,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選擇放棄減稅,按3%征收,此時可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計稅的情形歸納起來包括以下幾種: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擴大抵扣范圍試點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二)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三)原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前購入的固定資產;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規定(指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五)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3年8月1日前購入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
案例4:一般納稅人銷售2008年購入設備(選擇簡易計稅減按2%)會計分錄:
1. 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000
累計折舊 12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 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
貸:銀行存款 5,000
3. 收到含稅售價20.6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6,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2,000[206,000 - 4,000]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4,000[206,000÷1.03×2%]
4. 結轉凈收益(202,000 - 80,000 - 5,000 = 117,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17,000
貸:資產處置損益 117,000
三、會計處理
1.企業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的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而處置的固定資產,其會計處理一般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借:固定資產清理(賬面價值)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第二,發生的清理費用。
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以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應交稅費
第三,出售收入和殘料等的處理。
企業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應沖減清理支出。按實際收到的出售價款以及殘料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
借:銀行存款(出售價款、殘料變價收入)
原材料(殘料價值)
貸: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四,保險賠償的處理。
企業計算或收到的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應沖減清理支出,借記“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借: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第
五,清理凈損益的處理。
(1)屬于正常出售、轉讓所產生的損失或利得
借:資產處置損益
貸:固定資產清理(或相反分錄)
(2)屬于已喪失使用功能正常報廢所產生的損失或利得
①產生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
②產生利得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利得
注意: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中規定,企業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利得和損失,不得相互抵銷,應分別在“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進行填列。
(3)屬于因客觀因素(如自然災害等)造成的,在扣除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凈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