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跨境向關聯方融通資金:遵循獨立交易原則與否要看證據資料
最近,某上市公司披露,會將數億現金留在中國香港總部。其理由包括:中國香港定期存款利率相對較高,目標公司集團(指企業并購行為中被收購股份或資產的一方)在資金充足的情況下,將貨幣資金存放于中國香港,在審慎投資策略下,能最大程度增加資金的利息收入,提高資金收益率,有利于提升目標公司整體盈利水平。在中國內地利率低于中國香港、中國境內利率低于部分境外國家和地區利率的背景下,企業在開展跨境關聯資金融通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涉稅問題。需要提醒的是,企業無論何時開展跨境關聯資金融通,都必須嚴格遵循獨立交易原則,且要有充分的證據資料予以支撐。
存在利率差,需要證明合理性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5∶1,其他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財稅〔2008〕121號文件同時明確,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當境外利率低于境內利率時,在多數情況下,境外關聯方僅需證明“沒有境內非關聯方愿意按照境外利率借款給境內企業”,即可說明其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假設甲國境內企業A公司向銀行貸款的利率為5%,境外關聯方借款利率為3.5%。由于沒有境內金融機構能夠提供更低利率的貸款,所以“A公司選擇借入關聯方低利率借款”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但是,當境內利率低于境外利率時,情況發生了變化。假設乙國境內企業B公司向銀行貸款的利率為3.5%,境外關聯方借款的利率為5%。但是,B公司仍從境外關聯方借款且超過規定的債資比(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此時,B公司需要從商業合理性和真實性角度說明,在境外利率顯著高于境內利率的情況下,企業從境外關聯方借款且債資比超過法定比例的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準備更加詳細的同期資料。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特殊事項文檔又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需要提醒的是,在境外利率顯著高于境內利率的情況下,企業僅在同期資料中簡單羅列利率是不夠的,應當在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中詳細說明目前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并提供非關聯方不愿意接受融資條件的證據。
實務中,非關聯方拒絕融資的情形可能包括:企業長期虧損或資信水平差導致境內銀行拒絕貸款、授信額度不足或貸款附加了企業無法接受的條款;企業需要超長期貸款,但國內只提供中短期貸款,中間存在斷貸風險且企業無法承受;企業自身無法提供足額擔保,需要向增信機構繳納擔保費才能獲得增信擔保,但合計成本超過關聯方貸款利息。如果關聯借貸中存在抵押或擔保等行為,企業需要清晰呈現目前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市場化擔保費用及擔保條件,以及關聯方對擔保的豁免或關聯方無償擔保等情況。
避免“非典型”資金占用
實務中,部分企業通過不公允的利息進行關聯方資金融通,以實現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比如,關聯企業之間通過各種超過正常賬期的預付款、長期掛賬的收付款、跨境交易關聯方中間商不及時回款、在未獲取財務公司牌照的情況下安排集團資金池等各種方法,低息甚至無息占用資金,獲取境內外利息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在關聯資金融通交易中,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據此,上文提到的關聯資金融通行為,都屬于關聯交易。企業開展關聯資金融通業務的過程中,如果利息定價不公允,比如跨境低息或者無息使用關聯方資金,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境外“套息”平臺不可行
所謂“套息”交易,是指投資者通過借入低利率貨幣用于投資高利率貨幣,從而賺取利差。境外“套息”平臺就是為此類交易專門搭建的架構。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平臺的資金獲取手段往往存在合規性問題。例如,一些企業自建境外資金池,利用轉口貿易占用境內關聯方資金、長期截留國內關聯方外貿應收賬款等方式將資金轉移到境外。這些手段不僅違反了外匯管理規定,而且可能被認定為涉嫌逃匯、非法跨境轉移資金。
從稅收角度看,境外“套息”平臺同樣面臨諸多風險。此類平臺的收入大多為利息等消極收入,其金融信息可能通過共同申報準則(CRS)被采集,并交換給其母公司及最終控制人所在國的稅務機關。這意味著,境外平臺的消極收入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同時,如果境外平臺留存消極收入產生的利潤長期不分配,可能被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受控外國企業(CFC)管理。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境外平臺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境內股東須就應歸屬利潤申報納稅。
筆者提醒,企業開展跨境關聯資金融通活動,必須嚴格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強化資本弱化同期資料管理,避免“非典型”資金占用、搭建境外“套息”平臺等違規操作。企業只有以依法合規為前提開展跨境關聯資金融通,才能夠更好地實現效益最大化。
(作者單位:甘肅省隴財資產運營有限公司、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